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7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15645D。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岭下花园14巷**5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50873F。
法定代表人:何艳。
上诉人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7元,减半收取4648.5元,由上诉人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王  丹  妮
审判员 李  兴  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曾慧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