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2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和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