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藏030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福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高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连漓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衡水东***有限公司与重庆高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于2017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藏0302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