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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2民初203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经济开发区兴旺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4368787T。
法定代表人:杨福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强,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若涵,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凉水井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与被告衡水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冀1122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9525.51元或查封、扣押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得知的被申请人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当于1889525.51元的土地、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衡水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以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的冀(2018)武邑县不动产权第0003225号宗地面积53262.91平方米的土地及121000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已经打入武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9525.51元的冻结并解除对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当于1889525.51元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东***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和保证金的价值不少于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121000元的保证金数额不少于武邑县人民法院实际冻结的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数额,且该保证金已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实际控制,有利于执行。故衡水东***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账户、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9525.51元的冻结并解除对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当于1889525.51元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查封衡水东***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冀(2018)武邑县不动产权第0003225号的,宗地面积为53262.91平方米的土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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