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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203号之二
原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与被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为便于查清本案案件事实而追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且结合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的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申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追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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