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092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65元,由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