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63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银行太仓上海路支行账户(账号51×××96)、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户(账号32×××33),因中国银行太仓上海路支行账户(账号51×××96)已足额冻结,故解除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户(账号32×××33)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户(账号32×××33)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