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92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AFRJ1X。
负责人:姚九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