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691号
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塘桥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3254075C。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东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