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1768号之一
原告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330元,减半收取计32165元,由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宇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