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212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价值3821951.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1951.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宇明
人民陪审员 王国训
人民陪审员 周晓岚
法官 助理 王晓芬
书 记 员 王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