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鲁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12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樱桃园管理区1号楼205。
被保全人: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32606243M。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韩家结庄新村沿街商业楼2号楼3楼。
被保全人:杨峰,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