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韩家结庄新村沿街商业楼**楼**。
法定代表人:宋其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泰仲裁字第9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宜由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并且,本案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2020)泰仲裁字第908号裁决由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张宗强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梅
书 记 员 张荣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