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鲁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1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284.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