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649号
原告: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沿街商业楼2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原告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