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585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919号北洋桥舜***文化体育活动中心2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苗 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