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585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919号北洋桥舜***文化体育活动中心2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苗 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