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04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769214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40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5507387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北京万科城市***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5096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22)京0113财保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八角七分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八角七分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八角七分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