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4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盛公司)、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建院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双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达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建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北京建院在本院审理中提交了涉案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所)与建工公司业务重组,**设计所的设计机构、人员、资质和业务调整到建工公司的相关证据,本案应查清**设计所注销后承担涉案事故工程设计单位责任的主体,因双盛公司未上诉,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重审中,应将承担涉案事故责任的全部主体列明,确定各方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后,依法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