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3626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769214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熙国信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平江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QPQ23。
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熙国信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