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453号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769214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40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5507387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北京万科城市***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5096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153187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八角七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