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半岛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228号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半岛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9号院1号楼1层1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北京万科城市***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半岛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337x********内存款800000元;冻结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十条支行账号:110010xxxxx0********内存款627848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202780xxxxx22000024,保险金额1427848元。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半岛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337x********内存款800000元; 二、冻结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十条支行账号:110010xxxxx0********内存款627848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