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5民初85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君召乡。
法定代表人:**,任该乡乡长。
被告: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5690517P,住所地:登封市大金店镇雷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与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以与四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