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5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登封市市区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569051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天中路与玉带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7423080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支付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046725.41元,因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现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5月5日、10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东风标志牌车辆(车牌号豫A×××**)、东风牌车辆(车牌号豫A×××**)、五菱牌车辆(车牌号豫A×××**)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10月3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1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耿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