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5690517P,住所地:登封市大金店雷村。
法定代表人:张战东,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743.6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3、2020年9月12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股票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划拨***的银行存款57286.0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9月30日,在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57286.0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2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