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棠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蕊羽与成都双流棠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辖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蕊羽,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双流棠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西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江大海,职务不详。
上诉人刘蕊羽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38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刘蕊羽称,成都双流棠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返还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原审裁定定性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双流棠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蕊羽返还多计付工程款。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工程青白江区城厢镇城南小区(毓秀园)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因此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刘蕊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家德
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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