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1333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54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成都双流棠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西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江大海。
被执行人: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三强西路。
法定代表人:**德。
本院在执行**发与成都双流棠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占有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了(2010)川民提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流县人民法院(2008)双流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16执恢1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科俊
书 记 员 高秀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