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财保13号
申请人: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86516E。
法定代表人:陈兴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昌,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星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星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1ME31638347。
法定代表人:余富尧。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星升村村民委员会在温岭农村商业银行石塘支行(帐号:×××18)的存款329838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星升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983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军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应俊伟
代书记员 胡人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