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江商初字第2114号
原告:***。
被告:姜干裕。
被告:***。
被告: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96号。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姜干裕、***、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