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骆某某与赵某某、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5号 原告骆某某,经商, 云街道白云社区骆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赵某某,经商,住 义乌市兴中小区19幢23号501室。 被告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道文化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 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骆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