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5号
原告骆某某,经商,
云街道白云社区骆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赵某某,经商,住
义乌市兴中小区19幢23号501室。
被告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道文化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温岭市水电工程有限公
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骆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