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立保字第11号
申请人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星台镇张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集星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集星华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防止申请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97,09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集星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97,098元的债权;
二、查封担保人于策、褚洪兰所有的房屋。
以上冻结债权、查封不动产的期限均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