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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9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148号**一村92栋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953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常静,系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36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71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以下查询、执行措施: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京P×××××的小型汽车,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查封期限为贰年,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 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三、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进行了处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处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