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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36096号 原告: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道***148号**一村92栋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953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女,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山西省阳城县,该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前后在广东省承包工程,被告在做工程期间带领其巴中劳务公司砌体班组人员在原告承包经营的“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华润***工地食堂”固定就餐,双方商量费用采取签单制,截至2016年7月,被告及其带领的务工人员共欠下25000元生活费,被告出具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及其利息,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多达二十多次通过各种方式与被告联系,甚至于2018年2月远赴四川南江县寻找被告,协商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生活费,被告都以各种路由搪塞推诿,且拒不接听原告电话。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25000元及利息2175元(25000元×0.0435×2年);2、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此诉讼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暂计5000元由被告承担;3、原告为了索要欠款远赴被告老家南江县下两镇的费用2280元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补充陈述称,被告认为原告可以持欠条找巴中劳务公司进行催收,从巴中劳务公司应付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巴中劳务公司以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与被告之间账目尚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付款。 被告于庭审后提交书面材料认为:1、我方与巴中劳务公司有劳务合同,我方在原告食堂吃饭也是基于原告与巴中劳务公司及华润建筑之间的关系;2、我方跟原告商量过,原告同意直接去巴中劳务公司扣钱;3、要求原告连同巴中劳务公司一起诉讼。被告并邮寄了其与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汕头华润中心一期土建劳务Ⅱ标段工程砌体抹灰工程砌体工程班组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汕头华润***工地食堂期间,被告带领人员在食堂就餐,并以在原告记账簿上书写借条的方式确认多笔餐费。 2017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汕头市华润***工地食堂生活费25000元,因工程款未结标,同意巴中劳务公司代为支付”。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向被告追索餐费。 以上事实有借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经营的华润***工地食堂为被告等人提供了餐饮服务,被告以书面形式确认尚欠原告餐饮费用25000元,其应向原告予以偿付,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以原告主张的2175元为限。被告在欠条中书写“同意巴中劳务公司代为支付”,但其未举证证明巴中劳务公司对此已表示同意或确认;如被告与巴中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款未结等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愿处理,本院予以照准。原告未就第三项诉讼请求的产生情况进行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7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6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负担495元。其余12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晓  姝 人民陪审员 戴  苏  林 人民陪审员 胡  秀  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