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9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镇斜沟村0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148号**一村92栋9C。
法定代理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以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深圳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