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470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土门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土门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4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时间为2022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土门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20333.51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2220333.5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4603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24603元。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土门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及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龙
审 判 员 邓永锋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