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81民初259号之三
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云,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淼,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青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青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62元,由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131元,退回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131元。
审 判 长 赵  春  娟
人民陪审员     朱学义
人民陪审员      陈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