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22民初202号 原告:***,宁夏***人,住***。联系电话:15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6131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2,宁夏中宁县人,住中宁县。联系电话:136XX****XX。 被告: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2201017346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9元,减半收取10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