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石工砼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8563号 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石工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9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3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