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8563号
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石工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9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3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