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宁0381执2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长城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6131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青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利民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6C9CW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青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38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青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691643.39元、利息1848728.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0458元、申请费130301元。
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24518148.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下剩款项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381民初2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