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06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银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白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6诉前调确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某某的银行存款8500203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某某的收入8500203元;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某某以8500203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