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3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平,新疆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2765号。
负责人:贾忠孝,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伊犁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振兴路13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杜洪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姗,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伊犁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 晓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