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1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平,新疆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2765号。
负责人:贾忠孝,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伊犁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振兴路13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杜洪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姗,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伊犁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    晓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