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3民终4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2年9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9618.9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