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民申8165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的买卖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凯歌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及时付款。凯歌公司未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鑫公司起诉请求凯歌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实际是请求凯歌公司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建鑫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对该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不当。虽然本案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但建鑫公司未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建鑫公司有权申请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魏一凡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