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83执1131-1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088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97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9906.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