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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豫0883民初2177号
原告河南省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鑫公司)诉被告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凯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建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新功,被告河南凯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羊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按被告要求为其送商砼,被告工作人员也在原告发料单上签字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商砼款512689.9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商砼款的利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后期调价未通知被告,但其工作人员在发料单上签字时并未对原告的价格提出异议,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商砼试块,但未提交书面合同证明提供试块应当是原告的合同义务,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商砼款,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洛阳市吉利区潘安公园项目提供该工程所需的商砼,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512689.95元,由被告河南凯歌公司工作人员**有在原告发料单上签字确认。以上即为本院事实。
一、限被告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512689.9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7元,由被告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跟上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刘选
书记员闫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