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城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282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生,住焦作市孟州市。 被告:城广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升龙F区B座东单元2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有,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16—1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城广建设有限公司、***、**有、***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拉石头款5379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起诉月,利息14523.3元;2、请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l月24日,被告四中标了洛阳市吉利区潘安公园假山景石设计及施工项目,因被告四中标的项目需要用石头,经被告二***(电话182××××0888)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二和被告四拉青石,2017年3月底原告依照约定拉完石头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百般推脱不予结账。原告到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处理,在***副局长见证下,与被告一城广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被告二的工作人员**有也就是被告三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尚欠原告拉石头款53790元。后原告多方催要,四被告仍然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无法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在的准确地址,原告起诉被告***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住址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