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240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城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升龙F区B座东单元2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城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