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424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自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秾,衡东县质安站稽查股股长。

被执行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689523580B。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住建罚(2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与被执行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ZSS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华

审判员  陈 琳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颜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