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保140号
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8371312B。
法定代表人:左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689523580B。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17053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7053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朋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文密
书 记 员 刘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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