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24执保10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1组。
法定代表人:刘新岳,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总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06.298815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506.298815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506.298815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